*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2309号 2001年11月16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及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标准、范围及粮源
经市林业局、财政局验收、核准的退耕农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供应品种为玉米、小麦;粮食补助年限为经济林5年,生态林8年,对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予补助;供应粮源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的市储备粮,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退耕农户只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
对退耕农户实行粮食定点供应,承担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由市粮食局审核验收后确定。有关粮食供应凭证和手续由市粮食局、林业局协商确定。粮食出库计划的下达和执行要遵守《北京市库存粮油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其补助款由中央按每斤原粮0.7元负担并对市政府包干,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按每斤原粮实际平均库存价格拨付粮食补助资金并归还占用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补助款如有结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市财政负担。
2.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市农发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