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151号 2001年11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经委、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委(教育局)、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法制办、经委、公安、工商、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中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检查方式,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制定各自的检查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积极配合,做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协调区(县)法制办、经委、公安、工商、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于12月3日至14日期间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照《通知》的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内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12月25日前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