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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

  五、加大城市规划管理、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福州市应参照上述要求成立由省、市两级组成的省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城市发展方向、城市重要规划特别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城市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提出建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决策。
  (二)严格实行城市规划的统一实施和管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和管理。规划管理权必须由法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不得违反规定层层下放或化整为零分解规划管理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已发布的有关下放或化整为零分解规划管理权的文件必须立即自行撤销;坚决杜绝各类开发区行使规划管理权的现象。
  (三)严格城市规划修改认定制度和规划报备制度。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当对调整或修订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认定。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涉及原规划所确定的控制原则,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功能分区及城市道路结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修订,涉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重要规划指标重大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涉及城市安全和城市环境等公众利益的重要专项规划以及设市城市的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要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完善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制度。凡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准出让、转让土地和进行任何建设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相关手续。涉及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日常性管理。重点要加强城市规划重要指标管理,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规划区范围、土地使用性质和布局、关系安全的重要设施的建设布局,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等地区,防灾减灾措施、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要求等,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等,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控制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一书两证”。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制度,对临时建设从严审批,杜绝以临时建设为名摘永久性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要重视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突出加强城市规划的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城市规划,对违法干预规划执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一书两证”进行清理,对持已失效的“一书两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对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未自行拆除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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