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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

  (二)突出抓好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好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把主要指标作为强制性内容加以执行,为城市的各项建设,特别是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转让建设用地等提供科学的依据。城市详细规划要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控制原则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前要完成设市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和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近期建设用地的80%以及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全部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段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三)加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抓紧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重点抓好小城镇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编制小城镇详细规划要有利于统一建设或统代建方式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分散建房模式;要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小城镇产业集聚,促进小城镇住宅进区、工业进园、商业进场。
  (四)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要在2002年前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
  (五)做好各类规划的相互衔接和报批工作。城市规划要与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两者要相互进行微调和衔接。编制的城市各类规划要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及时报批。设市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以及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备案,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省建设厅可提出修改意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建设部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审批。
  (六)放开规划设计市场,严格规划市场准入。切实放开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采取多方案优选的办法选择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设区城市中心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鼓励进行国际、国内招投标。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划市场准入,凡承担城市各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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