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
(闽政(2001)42号 2001年11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是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建设工作的重要方针,是关系全省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九五”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大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力度,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化水平提高到416%。但是,城市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对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未能得到严格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随意更改和违反规划盲目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规划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违法、违章建设查处乏力;城市规划建设的品位不高、特色不明显和环境建设滞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旧城改造超强度开发,新区建设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在不少地方存在。当前,我省正在实施第三步发展战略,城市化进入加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明显,城市建设发展也将呈现新的机制和新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作用,为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抓好城市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长、县长对城市规划工作负总责,造成规划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要对城市规划工作提供切实有力的机构和经费保障,合理配备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要加大城市规划的投入,把城市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根据各市县规划实际支出情况,从各级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各提取5%用于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