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重要商品政府储备管理办法
(京商发(储)(2001)62号、京财经一(2001)2802号 2001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重要商品政府储备的管理,保证市级重要商品政府储备有效发挥调控市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作用,确保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政府确定的用于调控北京市场和救灾的商品的储存、轮换、投放业务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北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承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本市市级重要商品政府储备(以下简称重要商品储备)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的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提出市场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对重要商品储备业务及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重要商品储备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储备商品的品种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重要商品储备一般应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承储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储备管理部门指定承储单位。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被确定或指定为重要商品储备承储单位的,由储备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八条 重要商品储备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购入储备商品,购入的储备商品的质量、检疫、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妥善保管储备商品,并按合同的规定保持合理库存和报送相关报表;
(三)除特殊品种外,应在确保储备商品品种、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进行储备商品的更新;
(四)严格按照储备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等要求动用、投放储备商品并负责运输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