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推动信用信息开放与流通,并对信用服务体系的运作实行监管,信用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的组织机构,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简称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信用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电子城和亦庄科技园)。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构成和内容:
(一)法律允许公开的信息。主要是表述企业合法性的认证信息;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信息。(该部分信息的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可以不经过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二)根据现行法律,需要经过企业同意或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主要是表述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企业贷款、纳税等方面的信息。(该部分信息的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必须经过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第七条 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依法或依照合法约定,从政府各有关部门获得;
(二)从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中获得;
(三)通过公开、合法渠道,以文字、声像、电子等多种形式获得。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长期储存,但不良信用信息储存时间超过7年之后将不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