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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游行业公收佣金制度(试行)

武汉市旅游行业公收佣金制度(试行)
(武旅(2002)第6号 2002年1月30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报酬机制,杜绝导游人员私拿私受回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树立导游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武汉市特制定旅游行业公收佣金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武汉地区旅行社及其协议单位。
  一、武汉地区旅行社必须与旅游消费场所(旅游购物、餐饮、娱乐消费等)签订“公收佣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佣金返回的比例、方法和时间。
  二、旅行社签订协议后,将协议一式两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签订协议的旅游消费场所的旅游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坚决禁止旅游消费场所私授小费于导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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