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5号 2002年1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精神,切实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尽快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地方病。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该病在我省分布较为广泛,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行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尚未实现《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提出的阶段目标。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2003年底全省总体要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要达到基本实现目标;已基本实现阶段目标的县,要达到实现目标;已达到实现阶段目标的县,要达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05年底全省总体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把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阶段性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