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所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按其总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业主总数得出的平均数为一票,每增加一个平均数增加一票;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平均数的计一票。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业主进行投票,超过投票权总数一半以上的,视为通过。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