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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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