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关系本省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关系本省全局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改革措施;
(六)关系本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执行的重大措施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