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依法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或拖延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招调干部或工人指标;行政监察部门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拓宽安置渠道,鼓励自谋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安置工作新途径。一是要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二是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安家补助费。对服役满二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2.5万元;复员士官按军龄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申请时间为3月底前,转业士官为6月底前,由本人向所在区安置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区安置工作机构审核后,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书到所在区安置工作机构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或安排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部门按规定托管。
  (三)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指标入伍,1998、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和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