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
(一)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前,由房地管理部门向规划、计划、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消防)、民防、卫生监督、管线管理等部门(住宅项目,还应包括住宅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部门应当提出项目开发的有关技术参数、控制标准等管理要求(其中,环保部门组织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书面反馈房地管理部门。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各项管理要求汇总协调,并在招标、拍卖的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向房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规划方案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消防)、民防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汇总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在受理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计划部门。计划部门受理后,对住宅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计划、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对结建民防项目和住宅项目,应当包括民防部门和住宅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汇总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在受理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将审批决定抄告计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