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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2年2月10日

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

  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下同)的审批,是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调控基本建设投资方向和规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对规范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房地产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存在着审批环节过多、审批程序繁杂、审批时限长等问题,不利于房地产业快速、持续地发展,有必要进行改革。
  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精简、高效、规范、透明”为目标,以减少性质相似或者前后重复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重点,逐步将行政管理的方式由审批为主转变为审批、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同时,兼顾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运作的实际状况,稳步、扎实地进行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
  (二)可以由一个管理部门牵头审批的事项,调整为由该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协调,或者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然后由该部门负责审批。
  (三)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管理的事项,调整为由管理部门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标准和要求,再由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诺。
  (四)可以通过管理部门之间、管理部门内部沟通信息解决或者合并办理的事项,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管理部门逐个办理手续。
  (五)可以通过事后备案方式加强监管的事项,调整为由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如发现问题,由管理部门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指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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