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02年劳务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府(2002)27号 2002年2月10日)
为适应国家关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内办理2002年劳务暂住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劳务工后,必须在20日内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并持办理劳务用工手续的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
市、区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统一查验下列资料:
(一)计划生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
(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聘请在内地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应到市、区人事部门申办聘派干部手续,并持办理聘派干部手续的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
市、区人事部门办理聘派干部手续时,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办劳务用工手续时,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也可就近到市、区劳动部门工作点办理。
原计划单列单位劳动管理部门工作点,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局暂停委托其行使劳务用工管理职能。计划单列单位所属企业劳务用工手续,暂由市劳动局工作点负责办理。
四、经批准在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门店等从事各类临时劳务的暂住人员,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租赁房屋合同书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劳务暂住证。
五、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配合人事、劳动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工手续和暂住证。
六、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涉及深圳居民按比例就业、劳动合同管理、失业救济、招调工入户、劳资纠纷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务工人员的身份为其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或聘派干部手续;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应认真审查务工人员的身份,发现有混淆身份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