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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穗旅发(2002)第143号 2002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旅游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广东省旅游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体系常年设立。
  二、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采取聘用制,由广州市旅游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旅游企业的负责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由广州市旅游局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三、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各旅游企业聘请两至三名非本企业职工的人士作为本企业的社会监督员,由旅游企业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
  旅行社可在接待团队中聘请一至两名临时社会监督员,由游客选出。
  五、各旅游企业不得因社会监督员严格履行职责而将其解聘。
  六、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不领取报酬。
  七、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
  八、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1.广州市旅游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负责对全市旅游行业秩序进行监督。对旅游企业和从事旅游业的个人的违规行为,社会监督员有权进行现场监督,并可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映到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企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负责对该企业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有关服务质量的问题,可以向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反映,监督并协助该企业进行处理;
  3.社会监督员可凭广州市旅游局颁发的社会监督员证进入相关企业进行监督和协助调查;
  4.旅行社在旅行团中聘请的临时社会监督员,负责对此次接待行程中的服务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于发生的问题,有权协助旅行社及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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