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待岗教育处理的,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不得享受各种奖金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无转变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两年内受两次待岗教育处理的;
(二)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三)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四)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国家公务员不履行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职责,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也可予以辞退。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国家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同时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理、处分决定由任免机关按规定做出,具体工作由该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
触犯《
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后,应当责令违法执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人事、监察部门举报。人事、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及时依法处理投诉案件。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