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治安检查;
(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发现、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治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本单位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协助公安机关掌握行业治安动态;
(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发现、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秩序;
(五)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长途汽车、公共汽车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营中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行业治安秩序;
(二)运营中应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现乘客遗忘财物时,应当主动送还失主或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匿或占用;
(三)发现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应予以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停车场、车站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行业停车场、车站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交分局应当建立停车场、车站的经营单位、运营车辆、从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车站经营单位运营车辆增减、从业人员变动、更换名称、地址迁移、产权转让等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交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车站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向公交分局备案;
(二)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治安检查;
(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发现、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治安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