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力度
各区、市开发办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已竣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不得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开发办不予办理新开项目房屋销售许可手续,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名单,减少其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三)认真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3〕171号)要求,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一切措施,务必在春节前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加大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出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事件,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建筑企业的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造成拖欠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属建筑企业责任的,本地区企业,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外地企业,清退出我市建筑市场。凡未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此类企业名单;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要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劳务企业运行。今后,建筑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再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对违法分包行为,建设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欠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