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政府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3)236号 2003年12月25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市政府第13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已于2003年11月10日废止,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标准,应当按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