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3)463号 2003年12月29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调整为: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企业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已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补足其差额;未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