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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步骤。各地(市)、各部门都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我区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设立依据、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以及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收费等,提出拟保留、废止或者修改的初步意见,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提出拟保留、废止或者修改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拉萨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拉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其他各地区和自治区各部门的文件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起草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行政许可程序、期限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其他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现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不能打折扣,不能搞变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修改,需要制定的抓紧制定。清理结束后,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同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市)、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市)、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清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或组织,根据不同情况,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分别作出处理:(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名称、性质(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机构设立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于2004年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于2004年3月底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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