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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3)94号 2003年12月30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于2003年9月2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我区各级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带头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具体方案,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对具体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对自治区各部门领导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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