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车辆,有车属单位、个人分别于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前到征收机构办理公路货运附加费免费凭证。没有办理免费凭证的车辆,足额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七条 车辆停驶,按公路养路费报停规定在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停驶手续的车辆,在规定的停征期限内,其公路货运附加费同时停征。
第八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缴纳在每月月末前缴纳次月货运附加费,向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一并缴纳。货运附加费可按月、季、年、缴纳。已缴费车辆由征稽部门签发缴讫凭证,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有效期内通行全国。
第九条 新增货车,其公路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牌证之日起征收。未领牌证行驶的,按发票载明购车之日起计征。超过3个月不缴纳货运附加费的,按应缴全额公路货运附加费的2倍计征。启用停驶的货车、外省转入的货车,其公路货运附加费自启用之日或转入之日起征收。车辆启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旬计征,在当月上旬的,按全月费额征收;在中、下旬的,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全年一次性交清的应签订包干缴纳协议。
第十条 外省调注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部门查验原车籍地公路货运附加费凭证后,按本省核定标准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车辆按正常跨行车辆对待。
第十一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结算以元为单位,尾数不足1元的进为1元。
第十二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路养路费征费票据,单列“公路货运附加费”栏目。缴讫证为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两用”合并使用。
第五章 缴库
第十三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收取的公路货运附加费上缴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由省征费稽查局上交省财政厅。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缴款。
第十四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进行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