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资助的国内专利申请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仅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部分;
(三)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应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
(四)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若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其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和奖励的程序:
(一)填写《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西藏自治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领款通知书;
(三)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