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藏政发〔2003〕9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暂行)》,已经2003年12月31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内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三条 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单位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免后应交的数额或缓交的金额再加200元(作为复印、邮资、交通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
第五条 获专利授权奖励的标准:
(一)获国外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0元/件;
(二)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000元/件;
(三)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元/件;
(四)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
同一专利项目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