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2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1号 2004年1月2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现将商品住宅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同时标明每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每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但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根据面积实测数据计算,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结算的房价款大于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基准价格计价结算的房价款时,应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基准价格计价,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结算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