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进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一般应以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为主,对因从事经商、其他副业或外出打工而不能尽责的,可以交纳绿化费代劳,但不得以任何变相的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对乡政府及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在乡政府驻地工作的在职职工,要参照对城镇居民的办法,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收缴绿化费。
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单位、职工,在城镇的,其义务植树活动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管理范围;在农牧团场的,在师、团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自行组织、安排和实施义务植树。
三、完善政策机制,正确处理好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事业的关系
义务植树是指公民在划定区域内为社会进行的无报酬的种树、种草、种花或者进行的其他绿化劳动。一般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无偿植树劳动,它区别于部门、行业、单位在辖区内自行安排的绿化劳动,也区别于公民自发进行的其他形式的具有义务性质的绿化劳动,两者不可随意替代。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和目标,是部门绿化的主要任务,应自行组织实施。城镇、街道社区为提高社区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发动居民进行的一些绿化劳动,是社区居民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应大力倡导和发扬。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生态项目,带有投资补助或资金补偿性质的造林活动,应认真抓好落实。如果需要,部门绿化、社区绿化、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及公民个人绿化等可与义务植树运动有机结合起来,但必须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列入计划,冲抵义务植树任务。
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土绿化政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鼓励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投资者加入到国土绿化事业中来,保证,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对各种经济主体在非林地上自主营造的林木,应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由处置、利益归己。对从事“四荒”造林绿化者,应在用地、用电、用水、税费等方面实行优惠,其土地使用权一定50年不变,允许划出30%以内的土地搞其它多种经营,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提倡公民个人以认种认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植长生树、造纪念林、以树代坟、门前绿化“三包”等形式进行的绿化活动。凡是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国土绿化事业发展的行为,都要大力予以支持。要对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弘扬典型,示范社会。
四、严格执法,保障义务植树运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