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义务植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它具有全民性、义务性、法定性的鲜明特点。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决议,我国适龄公民,除了老弱病残外,每人每年都必须参加义务植树。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民通过履行植树义务,既强化了法制观念、生态意识和爱国精神,同时也丰富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内涵。因此,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吸引全体公民和社会各阶层力量,关心并投身到国土绿化事业的伟大进程中,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扎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必须不断完善组织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植树造林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绿化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在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协调规划等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尤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绝不能放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突出抓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这个关键,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动员全民参与植树造林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完善提高,形成全社会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良好氛围,才能促使绿化事业蓬勃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
义务植树属地管理,是指将每一个适龄公民都纳入当地政府的管辖区域之内,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履行公民法定的植树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在城镇,每个适龄公民都应无条件地参加当地政府及它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安排的义务植树活动。在乡村,要在县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造林绿化。
组织造林绿化,改善环境,是城镇、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净化、绿化、美化环境,逐步改善、提高社区居民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并将绿化建设工作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评比范畴。城镇、街道社区工作,要主动把造林绿化、改善环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县绿化委员会主要负责本级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国土绿化整体规划的组织制订、当年义务植树计划任务的下达、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验收等工作;城镇、街道具体负责植树绿化计划的分配、人员的组织、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的验收、绿化费的收缴等工作。今后,义务植树任务的下达要以城镇、街道为单位,然后再由城镇、街道分配到所辖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和流动人口中去具体落实。
为了保证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大力推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对城镇、街道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一单位一卡或一人一卡,对城镇、街道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实行一人一卡,由社区逐年登记审核,确认适龄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状况。要按照自治区八届人大通过并颁布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依法督促适龄公民履行义务。对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以资代劳;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要强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对未履行义务的单位社区,应追究领导的责任。今后,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评选奖励,应把义务植树和绿化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在事先征求城镇、街道社区同意的基础上,方能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