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审查同意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必须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60日内缴纳有关规费,逾期未缴费的,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六、对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并已按建设用地单位申报的名称受理的用地项目,在办理过程中,不得进行用地单位名称变更以及以追加、联营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违法用地项目的现状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以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三)对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准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从所在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并落实具体范围。
(四)对历史上形成的在无用地审批和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对集体土地核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遗留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际已经竣工的,经现场核查后,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建设单位按本意见处理后追缴相关费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个人可直接换证,只收工本费,收回并注销原《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免缴其他相关费用。
2.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际已经动工但尚未竣工的,经现场核查后,根据实际动工情况结合项目总平面布局和需配建的配套设施核定其用地规模,办理用地手续。其余尚未动工的用地由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并予以统一收购。
3.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际尚未动工的用地,由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并予以统一收购。
七、对不符合补办用地手续项目的处理
(一)未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或者签订土地开发协议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除协议,将土地退还农民集体并组织复耕。
(二)严重违反规划而又无法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违法用地者限期整改或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
(三)属于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其违法占用的土地要限期恢复原状。
八、对2003年2月25日以后顶风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