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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项目,按198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江岸、江汉、■(Qiao)口、汉阳、洪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由我局统一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城郊各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受理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我局备案;占用耕地100亩以下,非耕地200亩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补办用地条件的,由我局统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5日期间的违法用地项目,按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由我局受理并初审,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按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郊各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由城郊各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按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罚后,按上述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1.属于正在进行土建施工的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及其他服务业用地的,经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属于房地产用地的,其已建部分经现场核查后,按实际已经动工的面积,并依据项目总平面规划核定必须配建的配套设施予以确定相应建设用地规模,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
  2.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已经平整,属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及其他服务业用地的,经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属于房地产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内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位于城郊各区的,由城郊各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城郊各区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三、对违法用地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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