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58号 2004年4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意见》(武土资耕字〔2004〕108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我市对2003年2月25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为切实做好在本次治理整顿土地地市场秩序中清理出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规范用地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可以按规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用地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经调整或修改规划后符合规划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工业企业,国家、省重点工程以及经省计委批准立项的非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及其他服务业已经平整土地的用地项目;已经动工,且工程施工在正负零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或区国土资源局的项目;
(四)已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的项目;
(五)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5日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已按规定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
(六)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已经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且已经按土地补偿协议支付了有关费用,并对农民进行了妥善安置(含拆迁还建、农民安置等)的项目。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项目均不能补办用地手续。
二、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