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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及各级各类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有条件的要播放音、影像资料,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劳务输出、旅游、商贸、留学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点组织回国的劳务人员和其他入境的高危人群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检测。
  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在押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
  各歌舞厅、美容美发厅、浴室、宾馆、旅店及其它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监督上述场所单位张贴、放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材料。
  卫生部门要依据《艾滋病宣传教育提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做好宣传材料(品)或原始资料的提供工作。
  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偿供血者进行定期的血液知识和健康教育,并按规定进行检查、监测;对医疗机构要进行合理、安全用血的宣传。
  四、坚持国家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的原则,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财政要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捐款和社会赞助,拓宽投资渠道。
  各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作职责内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活动经费,要积极主动予以合理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规范艾滋病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疾病预防控制、血站、卫生检疫、性病防治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在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内部强化艾滋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加强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的工作任务。
  加快自治区和地(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艾滋病毒检测实验室的建设。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设性病与艾滋病防治所,承担全区艾滋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和预测,实验室技术工作的质量评价、监督和控制,组织开展与艾滋病有关的社会行为学和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有效干预措施的研究和推广,对现行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政策、法规、规章进行咨询,负责组织对全区从事艾滋病防治的医护人员及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基本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各地(市)要积极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性病防治事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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