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19.设立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1.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3.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4.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5.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26.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分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
27.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28.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29.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1/2。转制单位申办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性和商品批发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万元放宽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30万元降到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3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