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27号 2004年4月28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3〕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4月9日)
一、范围和时间
全区国有企业(含我区驻格尔木国有企业)于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养老金的标准
根据劳社部发〔2004〕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办发〔2003〕93号和藏政办发〔2003〕77号文件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资原则,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含西藏特殊津贴)。其中:二类区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35元的、四类区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50元的,分别按120元、135元、150元增加(详见附表一)。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经费来源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其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