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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养殖证的核发由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其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工作由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凡是在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滩地利用规划确定为养殖用途的区域中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一)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申领集体水域滩涂养殖证。申领养殖证时,应提交有关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合格者方能发放养殖证,并在有效期内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二)对已申领养殖证者,凡符合养殖规划的,可简化程序,凭旧证换发新证;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要限期调整。
  (三)对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重要湿地生态地区、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
  (四)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风景旅游区水域(除天然养殖外)及V类水体,不发放养殖证。对市内主要湖泊和景观湖泊严格限制网箱养鱼和投放饵料。
  (五)对水域滩涂受到严重污染的,在尚未治理前,暂缓发养殖证;对已造林并已颁发林权证的滩涂,不再发放养殖证。
  (六)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七)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应与承包合同期限相吻合,但不得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八)市直管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由市农业局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农业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市直管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工作,并保管和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市渔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直管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五、组织领导
  完善养殖证制度是实行渔业许可证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下而上、全面实施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如期完成。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水务、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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