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和个人持有养殖证,才能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实施技术推广项目的资格,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养殖证持有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认真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搞好水产养殖管理的基础,是发放养殖证的前提,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农业部制定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原则上以区为主体,要符合本地水域滩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尊重历史与照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进来,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进行,同时,要考虑渔民对水域滩涂养殖的依赖性,为他们留出足够的养殖区域。
(二)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要根据本地已有的经济发展区划,制定适宜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做到先粗后细、先易后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三)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产资源的关系,发展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各地应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的重点水域,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四)协调一致的原则。对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凡设有专门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并与有关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相衔接。没有设立专门渔业管理机构或水域滩涂权属有争议的,由毗邻的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规划;协商意见不统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时,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水务、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