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09号 2004年6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武汉市农业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管理制度,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意义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养殖证制度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的需要,是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的需要,是依法管理和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引导和促进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的需要,也是提升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意义,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养殖证的功能与作用
(一)养殖证是明确生产者对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拥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持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推广项目经费、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三)当养殖水域发生渔业污染事故时,调查机构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