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小城镇户口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4)34号 2004年6月7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自1995年开始,我市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建村〔1994〕564号)的精神,在郊区开始了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小城镇的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1996年在试点镇开始实施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对拉动我市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引进资金、吸纳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几年来,我市在执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些镇没有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受理外埠人员投资入户的申请,擅自降低投资入户条件;少数镇没有合理安排进京入户指标的使用进度,盲目大量受理群众申请,造成待入人数与实际解决指标之间矛盾突出;少数区县公安分(县)局对上报的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疏于指导;个别镇将非常严肃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擅自交给某些企业或个人去操作,在社会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确保小城镇户籍改革政策积极、稳妥全面落实,加强对执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引导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各级政府、公安分(县)局要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以及市公安局下发的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投资入户的条件,受理每一份申请。镇政府对投资人的投资情况要严格审查,公安机关对投资人的购房情况要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和审批。
二、进一步增强小城镇户口审批的透明度
各级政府和公安分(县)局及中心镇要严格指标管理,对每年上级下达的外埠进京指标,要严格按照投资金额或投资时间优先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在办公地点张榜公布。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制度,实现条件和指标双控,最大限度地发挥指标的效能。
三、充分发挥户籍指标对小城镇经济社会的拉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