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
(2004年6月10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查,第一批确认下列25个部门和4个授权组织实施的167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67项)
一、经贸委(共4项)
1、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
电力法》第
二十五条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96号令)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96号令)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
4、权限内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适用依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9号令)第
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
二、贸易行办(共3项)
1、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
适用依据:《
拍卖法》第
十一条
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审核认定
适用依据: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第
六条、第
八条
3、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定
适用依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38号令)第
四条、第
五条
三、化工行办(共2项)
1、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
五条、第
十一条
2、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09号令)第
八条
四、安监局(共1项)
1、权限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第
三条第二款
五、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3项)
1、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团体)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45号令)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