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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对“双超”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双超”车辆或带有“双超”行为的其他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不具备卸载条件的地方不许收费罚款;“双超”车辆卸载到位后须由路政、交警共同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和处理,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二)建立临时检测点。各县(市、区)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根据卸载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的原则,由纠风部门逐级报省政府纠风办审核,由省政府纠风办报省政府批准。第一批临时检测站点要在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报批手续。同时,要充分利用超限运输检查站实施卸载。高速公路设立的检测站点应选在主线收费站一侧或服务区广场,并设立减速装置,分流卸载或责令下路。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否则,由路政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对强制卸载或雇人卸载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并经当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时予以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据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及卸载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卸载货物的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的,执法部门可在财政、价格部门监督下予以变卖。
  (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判断车辆“双超”数量必须经测量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称重认定“双超”5%之内的车辆,不作为“双超”处理。
  (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使用省级财政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否则,一律按贪污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治超工作专门机构。省政府成立治超领导小组,同时调整充实省政府治超办作为省政府治超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组织,治超办要集中办公。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实行职能分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细化目标及责任。具体分工为:省交通厅重点督导张家口、承德市;省公安厅重点督导保定、廊坊市;省发展改革委重点督导唐山、秦皇岛市;省工商局重点督导沧州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督导衡水市;省财政厅重点督导邢台市;省物价局重点督导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督导石家庄市;省军区重点对全省“双超”军车治理工作进行督导;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全省总的监督检查,省法制办协助省政府纠风办工作。要建立周报制度,各级治超办和有关部门每周一将上周工作进度逐级报送省有关部门,同时向同级治超办报告工作。
  (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路面治理实行联合执法,路政部门主要负责检测、卸载和场站管理,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将“双超”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并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他检测点接受处理,维持治安,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合理调度,妥善安排,避免因集中治超可能引起的原材料供应不足;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变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人哄抬物价;工商、质监、发展改革委、征稽、运管等部门根据路政、交警部门的要求或本部门治超工作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工作。各市要制定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车队。垂直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接受当地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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