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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b.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车辆所属厂家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吨位恢复要求;
  c.由汽车生产厂家对车主提出的吨位恢复申请进行核准确认,并免费向车主核发恢复吨位后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
  d.由公安部门根据厂家核准后更改的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f.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严格规范车辆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必须强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此项工作要于2004年10月底以前完成。
  (4)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时加强质量信誉的考核与管理。同一车辆超限超载公告超过2次的,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货源地企业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装载货物的货源地业主予以整顿和惩处。
  6、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由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运力和车型结构调整。同时,有关部门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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