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双超”车辆必须进行卸载(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所有车辆在装载时,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含55吨);b.单个轴平均承重不超过10吨(含10吨);c.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的,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
3、处罚
对“双超”车辆除一次卸载到位外,交通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76条第5款规定,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单个轴平均承重超过10吨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条规定,对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含10吨),超载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以上罚款必须在治超点统一缴纳。
各治超点对“双超”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累计登记达到两次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条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并将“双超”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通报当地交通部门,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4、计量收取交通规费
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从2004年6月10日起,全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本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费。对于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双超”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5、源头治理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交通厅从2004年6月20日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