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收费期满,收费单位应当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公路桥涵添设闸门、渡槽和管线。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一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洞口外一百米以及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烧荒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采矿设窑,矿窑的地上、地下设施和作业面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的间距应当不小于五十米。
第三十二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和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验算,核发通行证,方可通行。承运者应当承担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以及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行车视线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增设道口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口的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边沟通畅、整洁。造成路产损失的,由增设道口的单位补偿。
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间的距离,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