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四、加快建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省实际,可先在征地数量大、失地农民多的市、县,人均耕地少的城镇近郊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农民出一点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市、县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其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参保资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部分,其余用于本村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各类土地,必须依法由市、县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征地。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各市、县在报批征用土地手续前,要做好征地批前协商、征地调查、核定补偿费用标准和广辟安置途径等工作,必须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据实编报征地方案。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利益,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对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予供地;对违法批用土地,截留、挪用补偿费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征地中无理取闹,借机敲国家竹杠,阻挠征地和国家建设以及给国家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