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冀政(2004)37号 2004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受自然灾害、生态退耕影响,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逐年减少,失地农民不断增多。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用地管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和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各地在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时,要根据《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被征地村耕地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
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以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进行测算,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对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征地项目宗地补偿标准,要在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基础上,考虑青苗和附着物价格后确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土地的,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上述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门路。市、县政府要拓宽就业门路,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安置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并做到安置补偿费用落实到位、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耕地后备资源多的地方,要引导并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土地或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农业安置途径进行安置。对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要扶持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创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及相关政策上予以扶持。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规定。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探索集体土地以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