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二十条 液化气贮罐区、供应站,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在醒目处设置禁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贮灌厂(站)必须设置液化气残液密闭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严禁向江河、地沟和下水道内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倾倒液化气残液。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管道供应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用户进行通气点火测试,并保证安全。因施工等原因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但在暂停供气当日的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恢复供气。
  气化站、混气站应当有专人管理,配备专职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液化气输送管道、阀门井、贮灌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卧室使用液化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
  (三)严禁自行倒灌气瓶内液化气、倾倒排放气瓶内残液;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瓶体漆色;
  (五)严禁私自安装、拆移、维修液化气用具;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管道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卧室安装液化气管道设施;
  (二)不得擅自拆、改、迁、装液化气管道和用具,不得擅自抽取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使用液化气;
  (三)按期交纳液化气使用费。

第六章 用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液化气用具,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重要部位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液化气用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