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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6件规章

  2.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即:“绿化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城市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绿化工程须报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需要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7、27政府令第90号)

  1.第九条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删去第十六条中“未经批准”的规定。

  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3、12政府令第100号,2002、5、20日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当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2.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产品登记文号”的规定。

  3.删去第十九条,即:“生产、经营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未取得产品登记文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办。”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6、12、23政府令第66号)

  1.第四条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业,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删去第六条,即:“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

  3.第五条修改为:“旅馆开业后,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租赁、转让、承包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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