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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原产地标记保护实施方案

  第九条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需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所适用的产地界定范围文件及地图;
  (二)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产品的主要质量特性;
  (三)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与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的相关资料;
  (四)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材料;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二)产品的品质、品位、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
  (四)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并经确认的。
  第十一条 审核的依据如下:
  (一)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二)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
  (三)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十二条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后,依据《原产地标记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公告,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在其它国家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标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第十四条 原产地标记注册标志分图案和证书两种形式:
  (一)图案:为椭圆形,有CIQ ORIGIN字样,红底白字是原产国标记,蓝底白字是地理标志。标示方法有加贴、吊挂、印刷或压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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